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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受到“民意”制约!

榴榴杂谈 2024-05-07 07:24 出处:网络 作者:chw编辑:@榴榴
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受到制约,否则人民也可以取消政府的权力。

契约论认为,统治者的统治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权利独立地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国家的领导人,任何个人或团体僭称自己绝对地拥有统治权力,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与剥夺,是绝对的非法行为。

卢梭认为,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而不是所谓统治阶级所掌控的。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这似乎和荀子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异曲同工,君王是舟,百姓是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可以拥护君王,亦可推翻君王。

可惜的是,荀子仅在用伦理思想劝解封建君王要亲民,并不是真的想推翻或用政治手段来约束统治者,建立一个法治的良序社会。而两千年后的卢梭,经过启蒙运动及文艺复兴的洗礼,是宪政理念下对国家机器的理性思考,这一思考最终发展为宪政理念的统治权力与个人权利思想,成为现代文明法则。按照现代政治学和法学理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赋予,而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权力制衡则划分了政府权力的边界。既然权力是由权利赋予,那么凡不是由权利授予的权力皆属不合法权力。

同时,权力必须保障与维护权利。倘若权力不仅不保护权利,反倒侵犯、践踏权利,那么这样的权力属非法权力,被权利取消理所当然。所以,我们要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个一切权力,自然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全部国家公务人员掌握的全部权力,那些所谓“国家或上司授予的权力”也不例外。人民凭什么赋予权力?又如何赋予权力呢?人民之所以能够赋予权力,在于人人所固有的、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国家及其权力乃是“自然权利”“天赋权利”的产物,或者说,正是“自然权利”“天赋权利”赋予了国家的合法权力。

人民的天赋权利是如何赋予国家权力的呢?这就是契约论要回答与解决的问题,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是“国家是共同协议的产物”,国家是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契约论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存在有一个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人都拥有依据自然法而应当有的全部权利;为了在人与人的冲突中正当地维护人所共有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自愿同等地放弃与交出一部分由于自然权利而拥有的权力,从而订立契约结合组成社会或国家;国家不具有绝对的权力,它只拥有为维护社会公益,也就是为维护人所共有的、平等的天赋权利而应当有的必要的有限的权力;统治者的统治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统治者不仅不维护与促进反而侵犯与践踏人的基本权利,人民有权收回授予的权力,取消乃至推翻统治者的统治;为了避免统治者的权力成为绝对的权力,就必须在授权的同时明确地实施限权,实行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原则。契约论隐含的核心就是国家(政府)的统治必须是合法的、守法的。

统治者的统治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只有经过人民授权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才拥有合法的权力。否则,便是非法的政府,拥有非法的权力,实施非法的统治。“权利赋予权力”解决了政府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接下来要解决的是,政府权力如何保障人民的权利,倘若权力不保障权利,又会怎样呢?孟德斯鸠说:“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边界的地方才休止。阿克顿勋爵也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会腐蚀人,权力甚至可能是私欲和犯罪的酵母。权力若不加以限制,则必然被滥用。这不仅对非法的权力是如此,而且,即使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民授权,权力一旦授出,则成为独立的权力,权力的滥用就随时都可能发生。

所以,人民在授权的同时,就立即出现了如何限权的问题。人民凭籍权利授权,同样,也根据权利原则限权。正是为了限权,所以才必须实行分权,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由此便有了关于这方面的宪法条文。一个由权利赋予权力,并且以权力保护权利的政府只可以拥有有限的而非绝对的权力。否则,人民的权利不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反倒会由于权力的必然滥用而时时受到威胁、侵犯与损害,甚至被完全剥夺。

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行政权分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统治者或通过议会制定“恶法”,从而“合法”地践踏自由。同样,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会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判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

因此必须对政治权力实施分立,并使达成分立后的权力间相互制约与平衡。立法机关应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召开会议;行政首脑保留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机关应能行使特别审判权或弹劾权。同时立法权本身应由贵族团体的贵族院(参议院)和代表平民的团体的众议院所分享,它们之间亦构成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由也许不是产生于高尚的市民道德,而是政权的正确组织的结果。所谓政权的正确组织,说的就是政府权力的分立及其相互制约与平衡。很显然,不如此,人民的自由就得不到任何保障,正是这种权力制衡的机制,清晰的划出了政府权力的边界。

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原则是人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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